傷害罪的預防措施和教育計劃有哪些成功的例子?

緩刑處分兒少性法條傷害罪法的法律意義在於,這三個罪都是沒有刑罰權的非監禁刑,都是為了保護某些人的權利不受侵犯,不是為了懲罰罪犯,所以,這三個罪並不屬於刑罰體系中的任何一個刑種。緩刑是法院對犯罪人宣告緩刑,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緩刑制度的建立是為了彌補刑罰在短期內無法實際執行的缺陷。同時也是對犯罪人進行一種考察,確定其是否有悔改表現,如果確實如宣告的一樣,則可以適用緩刑。而對於那些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來說,只有在刑滿釋放以後才能繼續執行原判刑罰。所以,緩刑制度是對犯人進行一種考察,同時也是對犯罪人進行一種考察。緩刑的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不符合以上條件的犯罪分子不能適用緩刑。而對於那些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

一、兒童性剝削

兒童性剝削是指利用或以強迫的方式利用兒童達到性目的,或在此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式對兒童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兒童”是指14歲以下的任何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如果是14歲以上的女性,則被認定為成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任何具有兒童心智的人,都具有成為性剝削受害者的可能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為:“性剝削行為與兒童在性方面所受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實施性剝削行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結果。……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或應知被害人是幼女,客觀上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與自己發生性行為或者實施姦淫行為,即使被害人未滿14周歲,也應以兒童性剝削論處。”

聯合國《反對對兒童性虐待國際公約》規定了兒童性剝削的定義:“在任何情況下,任何具有心智能力的人利用或以強迫方式利用兒童達到其性目的。”

二、兒童傷害罪

兒童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造成輕傷以上結果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對象是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本罪在主體方面,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根據《刑法》第136條、第137條、第138條的規定,犯罪情節較輕和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處罰。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2、《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刑法》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4、《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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