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的不同類型和其行為特徵有哪些?
一、團體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二、賭博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行為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國家對賭博活動的管理制度。三、竊盜罪責: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四、搶劫罪: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五、強姦罪: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七、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結果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的結果。而故意殺人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行為人對被害人是否傷害、是否殺害並不是區分二者的關鍵,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或者殺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客觀上只是由於過失造成了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傷害行為與殺害行為往往是同時進行的,二者之間沒有相互排斥和決定關係。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是否屬於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關鍵在於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否有認識。如果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沒有認識,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二、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有作為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或者對於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拒絕履行,因而構成犯罪。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遺棄罪等屬於包容關係。本罪與遺棄罪、放火罪等屬於擇一重罪的關係,即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應當按照各個罪名分別定罪處罰。不作為犯罪是指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拒絕履行義務,從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不作為犯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必須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義務——行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結果發生。
三、轉化犯
轉化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由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某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另一罪的情形。
轉化犯包括三種情況:(1)在實施一般犯罪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轉化,如盜竊到錢財後因害怕被抓而將錢財揮霍、揮霍後又不能歸還而又再次盜竊的;(2)在實施一般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發生轉化,如盜竊到錢財後因害怕被發現而將錢財揮霍而又再次盜竊的;(3)在實施一般犯罪過程中,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原因而發生轉化,如在實施一般犯罪過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發生轉化,如盜竊到財物後因被人發現而將財物揮霍而再次盜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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